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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
城市低保制度是我国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一)低保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收入:各类工资、奖金、补贴、农副业收入和其他劳动收入;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特许权收入;养老金、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其他收入。
低保的四类对象: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线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线的居民
4、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例外条款:个人或家庭户主及配偶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或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部门介绍的就业机会而被依法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不能申请低保
(二)低保的办事机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全国层面: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
管理审批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低城市低保的资金来源
1、城市低保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地方
2、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补助——中央
3、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低保提供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低保资金——社会